称教师擅自离职拒付工资法院判学校付款
时间:2023-04-25 11:23:27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某私立学校以江老师擅自离开为由拒发其相应工资和津贴,在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该裁定,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劳动纠纷案,判决原告某私立学校三日内支付被告江某工资及津贴合计8667元。

2007年9月20日,某私立学校与江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江某在按合同约定的授课标准外,承担早晚自习辅导、超课时、班主任工作、行管工作,按学校规定另发津贴,工作量不饱和的工资按照比例折算。2010年9月20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止。某私立学校以江某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未移交其因职务而持有的原告方的相关档案资料,便离开了学校,决定暂缓发放江某2010年8、9月份的工资,江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某私立学校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江某在私立学校处工作期间没有满负荷工作,根据双方约定,某私立学校不应当支付其他补贴。江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某私立学校支付其暂缓发放的工资。要求法院判令某私立学校不支付被告工资及其他补贴8966.67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津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是否发放津贴,是根据江某除了从事教学工作外是否还从事其它工作来定的(辅导、超课时、班主任、行管),由于江某除了从事教学工作,另外还担任教导处主任一职,属行管工作,合同约定是要另发津贴,所以对某私立学校主张不发放江某津贴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由于某私立学校已发放了三年津贴中的一半4500元,某私立学校还应当发放江某津贴4500元。对某私立学校扣发的8月份工资2500元、9月份工资1667元,某私立学校应当及时支付给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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