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需要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所谓无薪留用,是指企业剩余的固定员工保留其身份,离开本单位从事本政策允许的自营业务
无薪留任合同是指员工与用人单位为在一定期限内离开原岗位而签订的合同。在中止合同中,雇员应继续保留原雇主雇员的身份,但不得在原雇主工作。原雇主应停止支付工人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的文件,原单位应当与经批准愿意返回单位继续工作的无薪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工作,且员工愿意在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则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如果您不愿意返回公司继续工作,原公司可以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薪留守的员工,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待业的下岗人员、因公停产的职工,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关系处理
可见,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进入新单位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不禁止员工与两个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前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员工无薪离职或提前退休后,劳动关系继续保持。双方应就社会保险和其他问题达成一致。此时,如果员工到其他单位工作,应向新雇主解释情况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在雇佣关系中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如果只是为了暂时的方便而省略这一重要步骤,那么在将来发生劳资纠纷时对员工将非常不利。这篇文章仅供参考。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请咨询lba.com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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