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时,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仍需向劳动者作出相应的赔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要求签订的,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年支付两个月工资。以上工作年限一般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度不作为补偿或补偿计算的依据。经计算,应当补偿或者补偿的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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