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结果决定终结
时间:2023-07-02 21:40:25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适用

1.“劳动报酬”争议。劳动报酬,包括计时(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

2.“工伤医疗费”争议。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争议。经济补偿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4.“赔偿金”争议。赔偿金主要包括: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适用

1.“工作时间”争议。工作时间,包括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等工作时间。争议涉及具体支付金额的,可以不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限制。

2.“休息休假”争议。休息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以及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争议涉及具体支付金额的,可以不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限制。

3.“社会保险”争议。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不包括工伤医疗费。

小额劳动仲裁裁决属于一裁终局

案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伤、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均无异议;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纪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70.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94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8876.40元,各项数额均未超过滁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该仲裁裁决属于标准明确、小额的终局裁决,对公司的起诉应裁定驳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决书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在本案中:原告(公司)起诉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

理由如下:

第一,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部分案件对用人单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它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它适用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第二,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针对性的设计了一裁终局制度。它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应按仲裁机构最终裁决的数额衡量。按裁决结果判断是否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一目了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扩大终局裁决的范围,有利于劳动者的权益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更加有利于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计一裁终局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中的一项或者数项的应按分项裁决的数额衡量。最低工资十二个月金额不大,如果不作分项解释,实际上可能会导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形同虚设;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大量的案件仍会涌向法院;同时劳动者可能会规避该规定,把一案分拆为数个案件申请仲裁,造成司法资源的更大浪费。

第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驳回对终局裁决的起诉并未剥夺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错误可依法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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