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
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自治区、直辖市:
为维护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合法薪酬权益,规范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现印发《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有条件地区工资支付保障体系。要加强与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沟通,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2004年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建、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第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
第四,企业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形式民主协商,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通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并抄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
第五,内部工资支付方式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第六,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7.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向“承包人”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8)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录支付单位,付款时间,付款对象,付款金额,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约定的企业,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业主或者总承包企业应当提前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工资以未结算的工程款为限
11.企业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收回的工程款应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12.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的,应当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规定拖欠、挪用农民工工资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格和新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障基金,并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垫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按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其他侵犯工资权益的行为薪酬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处理违法行为。企业受监管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
18.农民工与企业因支付工资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部分裁决对事实清楚、裁决不及时,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疾病的工资纠纷案件的裁决;企业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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