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对于此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了电表厂的起诉,并对这种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训诫。
去年10月,上海华立电表厂向浦东法院起诉,称其系国内知名电表生产企业,曾分别授权乐清市跃进电表厂、黄某生产销售电表,但后来已终止授权。2010年3月,黄某的妻子在香港恶意成立上海华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乐清市跃进电表厂生产带有华立字样的电表产品,上海某物资公司销售了上述产品。上海华立电表厂认为,上海华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恶意攀附其华立字号,涉案电表产品混淆了市场,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华立字号,该公司及乐清市跃进电表厂、上海某物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华立字样的电表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5万余元。
法院认为,这是一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仿冒类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华立电表厂是否享有华立字号企业名称权。
审理中法院发现,事实并非像上海华立电表厂所说的那样。早在2006年,杭州的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华立集团)就曾起诉指控上海华立电表厂不正当竞争。杭州中院在2008年1月生效的判决中认定,杭州华立集团的华立牌电表是知名商品,其使用华立字号已近20年,该字号具有很高知名度,属于杭州华立集团的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上海华立电表厂在后登记含有华立字号的企业名称,开展与杭州华立集团相同的经营活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上海华立电表厂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华立字号的企业名称,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上海华立电表厂企业名称的电表。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显而易见,上海华立电表厂不仅不享有华立字号企业名称权,而且必须自2008年1月起就停止使用华立字号,根本无权向他人主张华立字号企业名称权。因此,上海华立电表厂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的条件,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由于上海华立电表厂不仅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反而向法院起诉,指控他人侵害其所谓的华立字号企业名称权,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因此对上海华立电表厂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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