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应分别解决多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订立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字、调解组织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由双方共同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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