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可以继承的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居住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不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权益范围。
一、居住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有以下这些法律特征:
(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继承、继承权与遗产
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时起,按照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产是指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有权继承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属第一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也不是绝对均等的。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受到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继承制度,是单纯的财产继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是遗产吗
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属于遗产,不能视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分割,是因为,遗产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精神损害既没有引起死者现存财产的减少,也没有导致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由此看出,精神抚慰金并不属于《民法典》中公民遗产的范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处理。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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