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时间:2023-05-07 22:13:35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基本情况】2008年5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揽工厂工程。合同规定工期135天,每延误7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项目于2008年5月13日开工,2009年1月5日竣工。之后,承包人起诉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反诉,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我想问一下:承包商是否应该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负责?律师的观点。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发包人未按期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商应在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报告延误的工期。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逾期不确认报告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延长工期。也就是说,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需要经过一定的确认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少图纸、未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设计变更等原因,承包人认为工期应顺延。举证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在庭审中,承包人未提供双方和发包人签署的延长工期签证,也未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申请延长工期的报告。因此,要求延长工期的证据不足,法院无法予以支持。/3。合同规定,延误竣工构成违约的,每延误7天支付违约金20万元。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工程延期102天,法院责令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80万元。这一案例提醒承包人:当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原因发生时,承包人不应被动等待施工条件恢复而任由损失扩大,也不应只是口头报告或与发包人联系,而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工期延长签证,及时收集、修复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证据。一旦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可以证明工期延误不是承包人造成的,从而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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