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回赎权的主体,不以原出典人为限。如果原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由该受让人享有回赎权。回赎权的相对人也不以原典权人为限,如果原典权人已将典权让与他人时,则应当向该受让人行使回赎权。另外,在转典的情况下,本来应当向原典权人回赎,但如果原典权人迟延向转典人回赎典物时,出典人可以直接向转典人回赎,以保护出典人的利益。
典权附有期限时,出典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回赎,但如果设定典权时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的条款时,应当在典权期限届满时回赎。典权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在出典后30年内随时回赎。
出典人如果逾越回赎期限不回赎,即不得再行回赎,典权消灭,典物的所有权由典权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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