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时间:2023-03-08 16:41:54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点: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等等。

一、是不是只要双方没有签订合同

不是的,我国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吗?

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可能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又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如在缔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保护义务,将订立合同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加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都可能存在缔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三、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能赔偿吗

一般来说,出现以下情形并遭受损失的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第一、恶意磋商或欺诈,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形,也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擅自撤销要约;第三、订立合同时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第四、订立合同时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第五、合同不成立;第六、合同无效;第七、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第八、合同不被追认;第九、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根据以上情况,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的,也可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过,合同一方主张赔偿时,还得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如果自己明知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比如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明明知道地方的房不属于一个人的,那么即使没被追认受有损失,可能就得自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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