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结账时突然发现酸奶过期了1分钟。小李为此向超市索赔1000元,遭拒后诉至法院,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过期酸奶赔偿1000元合理吗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销售过期商品进行赔偿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此,过期一分钟和过期一个月并无本质区别,超市既然没有及时将临期商品下架,那就别再感觉冤枉。“酸奶过期一分钟”说明超市对临期食品的管理有漏洞,查缺补漏,将所有食品安全隐患都堵上,商家任重道远。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所以本案中的消费者进行索赔是有法可依的。
针对本案这种情况,如果顾客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商品过期进行索赔很合理;如果是故意的等到时间过期才购买就有敲诈勒索的嫌疑了。所以,大家在选食品时一定要看看日期,避免买到过期食品,超市也应该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对过期产品食品及时清理,快过期的得要高度关注售卖情况及时下架。
在此提醒大家:购买食品时尽量选择正规超市或商店,不要选择无证经营店铺或摊点;应检查包装,确保无破损、无涨袋、漏气等现象;注意查看食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如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举报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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