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车在超市摔伤要求赔偿要看是否因为地板太滑导致的,从而确定超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顾客自身原因摔伤,超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超市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顾客在超市摔伤要求赔偿怎么处理
有顾客在超市摔倒,主要还要看超市的地板是不是很滑,如果顾客摔倒的确是超市的地板太滑造成的,而且没有采取诸如铺设地垫、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人员提示等保障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防护措施,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顾客在超市摔伤了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说开了就是应当要做的工作没有做。本案中,周先生及其小孩到超市购物,超市作为经营者,理应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特别是对于水产区,超市应充分考虑地面容易湿滑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干燥、设置警示标志等),但超市却忽视了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疏忽了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构成了不作为侵权。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
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超市未尽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监管义务,造成了顾客的损害,就可从顾客受损害的事实推定超市有过失,如果超市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反之,就推定过错成立,超市构成侵权责任。
三、顾客在超市内摔伤超市应赔偿吗
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并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超市是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谋取利益为目的,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n(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n(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n(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n(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n(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n(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n(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n(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n(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n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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