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以2008年1月1日为起始点。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有关负责人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做出明确说明。除劳动合同终止之外,其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都从用工之日起。
有关负责人表示,实际上,对于因期满而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新的规定。因此,该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2008年1月1日为起始点。据此计算,如果今年劳动合同终止,最多可获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如果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发出续订劳动合同要约的前提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同时,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则由用工之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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