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是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纳税人是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金额。赡养老人特别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被赡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以及60岁以上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就是说,赡养、岳母或者公婆的费用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其中,被赡养人中60岁以上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特别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所有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即已婚子女、非婚生子女、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赡养老人扣税材料怎么提交
享直接在手机客户端上填写需要赡养老人的信息或者向报税会计提供需要赡养老人的信息就可以。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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