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人,给予经济补偿,员工不想离职,可以吗
时间:2024-02-11 18:06:38 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司裁人,给予经济补偿,员工不想离职,可以吗

原则上来说,公司实施裁员措施后,被裁撤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并予以理解,因为这些决定大多来源于企业层面整体战略规划的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没有选择权,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

首先,企业须具备合法裁员的依据,如确因经营困难或面临特定情形而导致人力资源冗余;

其次,被要求离开的员工也应收到正式书面通知,明示其权益所在;

最后,在顺利获取其经济补偿金后,应依约完成各项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公司不交社保自动离职可以要赔偿吗

若员工因公司未能依法交付社会保险而主动离职的话,他将视为被强制终止劳动关系,因此该员工在离开岗位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在该企业所服务的年限和辞退日前12个月的月均收入来计算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

通常情况下,员工在本公司实际效力了多少年,公司就需要向其支付相同长度的月份的工资作为构造补偿。

即使该名员工是在未满6个月的实际工作期限内自行决定结束雇佣关系,公司仍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n(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n(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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