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若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救治仍无法挽救生命,或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遭受伤害,均可视为工伤,并获得相应赔偿。因此,职工在遇到这两种情况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工作中,如果职工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就可以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然发生疾病,或者病情加重,经过48小时的紧急救治后仍然无法挽救生命。
2.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因此,只有在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并且经过48小时的紧急救治后仍然无法挽救生命,或者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可以视同工伤,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突发疾病和工作时间是否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突发疾病和工作时间不能算作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只有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并且经过48小时的紧急救治后仍然无法挽救生命,或者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可以视同工伤,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因此,突发疾病和工作时间不能算作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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