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不但导致被征收房屋直接毁损,而且也导致房屋内物品毁损,对于房屋的价值,一般在征收之前就测量登记过,房屋价值相对容易确定,但是屋内财产因为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实践中,被征收人的损失往往很难追偿。因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于弱势地位,在不被通知即强拆房屋内财产已经毁损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很难举证证明财产损失、灭失的具体数额。而此后果是由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引起,征收部门具有过错,所以应当由征收部门承担举证责任。强拆是违法的行为,被强制人在计算房屋内损失时,只需要进行初步的举证,被拆迁人可以列出房屋内的财产清单,如果拆迁人不能举证财产清单不实的,由拆迁人依据清单进行赔偿。
在征收人诉征收部门确认违法强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由行政机关就其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但涉及到财产损失问题,应当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就其在强拆中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在得知征收部门欲对房屋进行强拆时,对房屋内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可以先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或者申请公正机关进行公正,避免因缺乏证据证明导致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一、对拆迁补偿有异议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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