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被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单中协商选定。具体来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布征收范围内的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布后5日内对被征收人的遴选意见进行登记。半数以上被申请人共同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公布的名单中选择5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公开抽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公告征收范围内的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由公证机关当场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原则上应当承担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择等进行沟通协商,实行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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