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起,山东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2月28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省政府相继发布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最高一类为1380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省政府研究确定,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380元、1220元、1080元,平均增幅1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12.5元、11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2012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省政府要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以2012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466元(省统计局快报数据)为基数,确定了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2%;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各市应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各类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解答疑问加班工资不在最低工资之中
最低工资标准是否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制定工资支付标准?针对公众的疑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不是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
据了解,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省人社厅提醒,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都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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