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洛阳工伤保险认定材料清单:
1、洛阳市工伤事故快报表;
2、洛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共3页);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表(工商注册信息表需工商部门盖章)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区属单位由区社保中心出具参保证明;
6、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或生效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及送达回证;
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时,应当提示工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解决;
7、医疗机构出具的与伤情有关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首诊医院的住院(门诊)病历或住院记录复印件;
9、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需参与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伤事故申报公示情况报告;
10、2人以上有效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受伤职工事故发生日上班证据(如考勤表、打卡记录、排班表等);
12、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上述第1、2、3、4、5、6、7、8、9、10、11项材料;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上述第2、3、4、6、7、8、10、11项材料。
二、认定条件及其范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认定程序
步骤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步骤二:提交相关材料
步骤三:工伤的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上述材料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在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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