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事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组织认定(4)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2.申报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住院病历;
(5)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6)工伤事故报告、2份以上有效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7)与受伤害职工相关的考勤记录;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3.承诺时限:受理后60日
4.承办科室:医疗工伤保险科
5.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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