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办公时间及地址:工作日;南阳市中州路291号
电话:0377-63139909
事项申办条件: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伤职责受到暴力或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经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疾病的视同工伤。
全文4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