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作流程(办理指南)
职能部门:工伤保险处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上报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属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9)代理人、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二、申请工伤认定材料处理
1、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认真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留档一份;
2、材料齐全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上签名》,一式二份,申请人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调查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工伤的行政决定:
1、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有有疑义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调查取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2、有和单位对工伤持有争议的,则开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3、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决定;
4、对相关部门证据尚未提供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60日的工伤认定时效已接近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开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式二份,等条件具备时再启动工伤认定程;
5、经审核申请提交的材料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开具《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6、对疑难案件进行集体会商报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决定。
五、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六、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七、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