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张女士被某光学仪器公司录用,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为了方便起见,张女士把档案一直存放在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很快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张女士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张女士急了,找到公司询问为什么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的答复是,公
司这几年的效益不好,只给有档案关系的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为张女士的档案关系不在本单位,所以没有为其缴纳。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光学仪器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她补缴在2000年5月至2003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光学仪器公司为张女士补缴2000年5月至2003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职工享有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以职工档案不在单位为理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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