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变更属于变更公司章程,就必须经国务院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无效。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监会批准光大银行境外上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1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00号),核准本行发行不超过120亿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1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本行可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香港联交所的最终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6月10日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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