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6-26
执行日期:2006-6-26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2号)的有关规定,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市(县)、区政府和由市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复议决定的办理程序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
对法律关系明确、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市政府决定。
(三)市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按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其履行,并将履行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关于行政复议案件中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办理
对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出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实行法制机构统一受理、原文件起草和制定机关分别提出审查意见、法制机构统一答复工作制度。
(一)审查内容
对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以下审查:
1.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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