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有条件地处理和解决行政附属问题。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审查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本质是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即如何协调处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
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是指民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是以对相关的行政行为的正确认定为前提。该行政行为并非民事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或者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它决定着民事案件的性质和裁判结果。对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的不同观点,将直接影响法院能否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能否审查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理由如下:
1、必要性。民事诉讼中有条件地处理和解决行政附属问题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如遇到行政附属问题,均必须待行政附属问题解决以后再行解决民事争议,必然会使诉讼周期明显加长,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2、可行性。首先,单轨制(一元制)的司法体制为我国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处理和解决行政附属问题提供了充分的制度支撑和便利。在实行二元制或多元制的司法体制的国家,行政法院在本质上属于行政系统,与普通法院在性质上有本质差异,因此其在处理行政附属问题上相对原则。而我国是实行一元制的司法体制的国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权的行使纯属法院内部分工。这样一种司法体制无疑为我国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处理和解决行政附属问题提供了相应的便利和制度支撑。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在民事诉讼中有条件地处理和解决行政附属问题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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