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侵犯股东权利,这种情况可分为股权转让无效、非法剥夺股东资格、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三种情况;
2、超越股东会职权,虽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关,但超越法律和章程的决议应视为无效;
3、非法分配利润,股东会违反规定作出的决议视为无效;
4、非法任免公司人员,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议视为无效;
5、股东会非法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等决议也应视为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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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乙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第一次会议)与2006年5月20日(第二次会议)召开的两次股东会会议无效。甲公司说其并不知道乙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事。第一次的会议决议上有甲公司的公章,但甲公司称从未授权任何人在股东会决议上盖章,第二次会议决议上没有甲公司的公章。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乙公司章程,乙公司虽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前15天通知过甲公司,但甲公司在《乙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上盖了章,这种盖章的行为应视为甲公司对这份决议的认可。同时该份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议表决通过的方式也根据了不同的表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与“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的条件,故该份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召开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前15天通知过甲公司,甲公司也未在《乙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上盖章,故乙公司此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故该份决议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甲公司有权在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另外,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从内容上看,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该份决议并不属无效决议,属于可撤销。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股东会决议都无效,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综合看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来确定会议决议是可撤销或者是无效。而且应该在合法的期限内进行申请撤销或者无效。
公司担保股东会决议效力研究
三元股东会议案
股东会出资决议无效吗
外资企业股东会章程
哪些公司有股东会及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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