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问题及法律救济途径。决议内容违法可请求法院撤销,不存在之诉可主张决议无效。违反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法也可请求法院撤销。表决票数未达到过半数亦使决议无效。股东可通过诉讼来解决上述问题。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些公司在做出股东会决议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实体或程序的瑕疵问题,导致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针对这些问题,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
首先,针对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属于实体违法,强调的是决议内容本身的违法性。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其次,对于不存在之诉,实质也是对决议内容的根本否定。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主张决议无效,理由是其他股东系受胁迫签字,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违反公司法或章程。
此外,如果股东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也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最后,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表决形式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投的表决票数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情况。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些公司在做出决议时可能存在瑕疵问题,导致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针对这些问题,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诉讼主要包括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主张决议无效以及请求撤销违反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公司章程的决议。若股东会决议未能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表决票数,也将导致决议无效。这些是股东会决议争议的常见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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