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在年月日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共人,表决权%通过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XXX、免去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并选举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意将占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转让给新增股东、同意公司住所迁至、同意变更公司类型、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股东会主席:YYY;新增股东:ZZZ。
一、关于XX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2、免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的职务;同意选举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免去董事的职务;同意选举为董事。
3、同意将占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共万元的出资以万元转让给。
4、同意公司住所迁至。
5、同意变更公司类型,由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
6、同意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万元变更为万元,增加(减少)部分万元由股东出资。
7、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原股东:新增股东:
年月日
二、《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上述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对于股东会决议,必须确保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XXX有限公司于某年某月召开股东会,共有XX名股东出席,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通过决议,其中包括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免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的职务,同意选举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以及同意选举为董事等事项。同时,股东会会议还作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议。最后,本段文字强调了股东会决议必须确保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9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