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出席股东会的董事在决议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保存。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根据议决事项不同而定。
需要由主持人以及出席股东会的董事在决议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特别决议的签字确认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对于通过特别决议的股东,公司应当在决议文件中载明其姓名或名称、住所,同时记载其作为唯一代表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如果股东未能出席股东会会议,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席,并在决议文件中载明其姓名或名称、住所,同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如果在决议文件中未载明通过特别决议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那么该决议即为无效决议。这是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而决议文件中未载明通过决议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就无法确认该决议是否得到2/3以上的表决通过。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如果通过特别决议的股东未能出席股东会会议,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席,并在决议文件中载明其姓名或名称、住所,同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如果该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则该决议也应为无效决议。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会特别决议的签字确认中未载明通过决议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那么该决议应为无效决议。
股东会特别决议的签字确认是必须的,会议记录也必须保存。根据《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决议文件中未载明通过决议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那么该决议应为无效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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