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在公司的转让过程中有何作用?
时间:2023-09-08 13:00:23 2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之间的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无需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只需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之间的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无需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只需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即可进行股权转让。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 权 转 让 是 否 需 要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另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按法律规定,股权转让需要通知其他股东,但并不一定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之间的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无需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只需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但并不一定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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