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逾期交付纠纷的法律处理方案如下: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受催告之后的三个月期限之内仍未能履行交房义务,且无法提供正当合理的解释与辩解时,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房屋购买合同,同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对应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向其索要相应的违约赔偿金。反之,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在受催告后三个月期限之内及时履行交房义务,则不能视为违反合同约定,但购房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诉求,如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超过规定期限获取的损失进行赔偿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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