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延迟交付房屋之情况,购房者在采取维权行动之时,理应充分履行法定催告义务,即向开发商明确提出要求其尽快交付房屋并对超期部分进行相应赔偿的诉求;如若经过催告之后,相关期限(例如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履行交房义务,同时也无法提供充分合法的解释与理由,那么购房者此时便有权利依法解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进一步请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其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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