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抵消权的要件有哪些呢
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是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当然不能抵消。另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债权尚未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销;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销权后条件成就时,抵销仍为有效。
二、法定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吗
属于形成权。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应当何时作出通知未作规定。关于通知的方式,法学专家认为在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口头通知方式与书面通知的方式应该说都是允许的,这样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
三、抵销权除斥期间是多久
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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