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受遗赠权
受遗赠权是指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享有的接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权利。简单点说,是受遗赠人接受死者生前所作出的无偿让与财产的权利。此种权利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权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当然取得。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这种权利只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设定的权利,尚不具有法律的执行效力,受遗赠人无权提出取得遗赠财产的请求,是一种期待中的权利。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受遗赠人接受死者遗产的权利,成为一种既得的权利。因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受遗赠人可以取得受遗赠的财产。此种受遗赠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若被人侵犯,受遗赠人可以提出请求恢复其被侵犯了的受遗赠权。因此,受遗赠权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是一种遗赠期待权,而在被继承人死后才是一种遗赠既得权。...查看原文
2受遗赠权是形成权吗
一、受遗赠权是形成权吗1、受遗赠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具有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等特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二者有什么区别1、主体不同:这是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根本区别所在。在我国,遗嘱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而受遗赠权的主体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国家、集体组织,简言之,法定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查看原文
3受遗赠权的丧失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这些行为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限于“故意”)、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有上述3、4和5所述行为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对于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况,要注意以下几点:受遗赠的国家、单位、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撤销的,遗赠即不发生效力;受遗赠人在2个月内,作出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未作出接受的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权,从而引起受遗赠权的丧失。 另外,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查看原文
4受遗赠权可否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此类物权变动,也属于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可以不依一般的公示原则直接发生效力。继承是导致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对遗产的所有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因法定继承还是因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如果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办理登记,但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未办理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 因此,可以得出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生效,且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对遗产的所有权。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二者的区别在于,受遗赠的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而遗嘱没有这个限制;受遗赠权是指受遗赠人基于遗赠人所立遗嘱的指定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遗嘱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查看原文
5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期间。在民法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除斥期间的特点包括:一般是不变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查看原文
6受遗赠权为什么是请求权
受遗赠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或遗赠以及债的效力,取得与转移。而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规定,遗赠属于遗产债务,由继承人负责清偿。因此,受遗赠人在遗赠中取得的权利属于债权效力。 同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174条规定,遗赠为受益人而创设向被加重负担者请求给付被遗赠的标的的权利。这意味着,受遗赠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被遗赠的标的,即遗赠物。因此,受遗赠权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请求权。 在物权变动方面,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014条第一款规定,一切不附任何条件的遗赠,在遗嘱人死亡之日,赋予受遗赠人对遗赠物的权利,此种权利得转移给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因此,受遗赠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可以取得遗赠物的所有权,即受遗赠权为物权效力。 综上所述,受遗赠权既有债权效力,也有物权效力。在法国采意思主义之物权变动模式下,受遗赠权以遗赠为前提,直接取得遗赠物之所有权;而在德国采形式主义之物权变动模式下,受遗赠权为债权效力,须通过公示对抗要件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查看原文
词条目录
看完词条还不懂,在线问律师吧
3分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