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直销什么时候立法
(一)引入期
(1990-1993年)以美国雅芳/安利/仙伲蕾德等直销巨头率先登陆中国为标志。此时,国内企业尚未大批介入。
(二)混乱期
(1993-1996年)外资大量涌入(以台湾为主导),内资企业也纷纷紧随其后,市场开始出现混乱。期间,政府进行了首度的打传行动。
(三)试营期
(1996-1998年)由国家工商局于96年4月批准了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并于97年1月10日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之后,由于很多传销企业以滚动制/双轨制/电脑排网等进行制度炒作,出现了大批传销难民,引发了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传销被政府认定不合当时国情,并于98年4月一刀切,全面禁止了传销经营活动。
(四)转型期
(1998-2005年)政府在98年4月对直/传销一刀切后,于同年6月份又批准了10家外资转型企业,这些公司包括:安利/雅芳/玫琳凯/日晖/富迪/尚赫/完美/百美/特百惠/娜丽丝,允许它们以店铺+直销员的方式继续经营。(十家转型企业的直销许可于2006年12月31日正式废止)
(五)开放过渡期
2005年被视为中国的直销元年。因为政府终于在2005年9月2日由国务院正式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两个条例,并分别于2005年12月1日和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这就意味着直销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合法的行业了。从两个条例正式实施至今,所有的直销企业都在为适应这个新的法规而进行着内部调整和积极的申牌工作,这将是一个较漫长的过渡期,而且还将持续着。
(六)过渡高危期
(2006-2008年)在开放过渡期当中,我们正在经历这样一段更加特殊的时期。这段时期是直销业最敏感的时期,对直销企业和经销商来说也是高度的危险期。主要表现在政府主管部门对拿牌后的直销企业的严管和对所有传销活动的严厉打击。即便是已拿牌的企业,如果不能遵守《条例》的规定,同样不能从事直销活动,甚至取消其直销牌照。
(七)开放成熟期
这一时期的到来,将标志着《直销法》的正式完善和实施;将标志着《中国直销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机构的成立和运行;将标志着中国直销与《世界直销联盟》的融合;标志着中国直销对外全面开放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电子商务的特征
(一)普遍性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消费者和政府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新天地。
(二)方便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人们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客户能以非常简捷的方式完成过去较为繁杂的商业活动。如通过网络银行能够全天候地存取账户资金、查询信息等,同时使企业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得以大大提高。在电子商务商业活动中,有大量的人脉资源开发和沟通,从业时间灵活,完成公司要求,有钱有闲。
(三)整体性
电子商务能够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样不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率,也可以提高系统运行的严密性。
(四)安全性
在电子商务中,安全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它要求网络能提供一种端到端的安全解决方案,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墙、防病毒保护等等,这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着很大的不同。
(五)协调性
商业活动本身是一种协调过程,它需要客户与公司内部、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间的协调。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它更要求银行、配送中心、通信部门、技术服务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往往是一气呵成的。
三、电子商务法的保护权益
(一)搭售须有显著提示
针对这样的恼人搭售,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二)保证押金顺利退还
针对押金退还难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如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三)向大数据杀熟说不
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个人信息保护有待加强
草案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此,在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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