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发达的当下,很多歌手都是通过网络迅速走红的。不过,在成名路上,网络歌手也面临着自己的音乐作品被人侵权的烦恼。而更让他们无奈的是,取证难、成本高已成为维权路上的“拦路虎”。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的一名网络歌手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在开庭审理后,感觉自己花了好大精力调取的证据还是明显不足,无奈只好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这名网络歌手名叫蔡勇,今年29岁。早在2005年,蔡勇就开始自己创作歌曲,并且通过网络来推广。2008年初,正当蔡勇想联系唱片公司发行专辑时,却在市面上发现,自己的两首曲子已经被远在山东的一家音像出版社制作成CD出售了。
蔡勇多次电话联系这家音像出版社,对方也承认了侵权行为,不过,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今年初,蔡勇走上了维权路,先是在当地的一家音像店购买了涉案的CD,并要求店主开了一张注明是CD碟片的发票,又和律师一起调取了其他证据。然后,他将这家音像出版社和音像店老板告上法庭,称两个被告侵犯了他的歌曲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30万元。
7月20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审中,第一被告山东某音像出版社未到庭参加应诉,法院只能依法缺席审理;而第二被告临海市某音像店老板则表示,他的店中根本没有卖过涉案的CD碟片,原告提供的发票只能证明原告可能在其店内买过其他东西。
因原告仅提供一张购买过CD碟片的发票,而没有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和全程录像,故第二被告是否销售了涉案的CD,法庭也无法予以认定。
7月24日,原告蔡勇经权衡利弊后,选择了申请撤诉。
庭审结束后,记者就网络歌曲著作权官司为何难打的问题,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葛欠喜。
“取证难、成本高是两大成因。”对知识产权法律颇有钻研的葛欠喜说。
据介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对证据的要求相对较高,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也较为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以网络歌曲著作权为例,其取证程序一般要求进行公证和全程录像,有时还需要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鉴定等。如此复杂的取证程序,往往让一些缺少专业背景的当事人望而生畏。
同时,打此类官司成本高,也是令当事人望而却步的原因之一。许多原告花了一大堆的取证费、调档费、律师费,仍然败诉,而即使胜诉的钱也往往不够成本费用。因为,通常情况下,许多侵权人远在外地,基于成本、管辖权的考虑,大多数想维权的原告往往会在当地购买侵权产品,寻找一个第二被告,以取得当地管辖权,达到减小诉讼成本的目的。但当事人的这一“曲线救国”策略,又会造成当地法院对事实依据无法认定,原告胜诉无望的困境。
记者获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拟对此类问题进行研讨,以寻求解决问题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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