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本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成为本单位的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者工作,遵守本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被聘用劳动者的工作,按照劳动者的要求提供劳动,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各项权利和福利。劳动合同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一是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即没有合法资格的公民和没有劳动权利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签订后,主体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劳动者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包括新录用的劳动者,原定员和具有原定员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①有劳动关系但未履行劳动合同的特殊人员履行劳动义务。如用人单位“富余人员、长假”职工、长期被其他单位借调的职工、带薪上学的职工、请长期病假的职工、无薪休假的职工、派来的职工等合营、股份制单位;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委书记、厂长、经理、工会主席。用人单位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特殊类型的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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