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能否强迫雇主继续履行合同?》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可以看出,在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补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即劳动者不需要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雇主应继续履行该义务。
在实践中,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三条要求:
1。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必须是工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都不高兴,工人往往不愿意留在原单位,并会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然后离开。《劳动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赋予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3。雇主必须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是客观原因,如破产或解散,则无法强制雇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雇主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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