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致右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6六级“”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之规定,应评定为六级伤残。在人身损害伤残程度评定中,按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其中中指和食指占36%,无名指和小指各占9%,合计54%。受害人右手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占双手缺失的27%。符合”4.9级伤残“”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之规定,应当评定为九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6六级5.6.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6.2六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8级伤残4.8.10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4.9级伤残4.9.9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C.4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C.4.1手缺失和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C.4.2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
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
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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