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等级赔偿标准
时间:2023-03-17 15:10:31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能够适应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作中或职业病工作人员的伤残程度开展更为客观科学的技术性鉴定,在总结分析10年以上工作评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和完善原标准,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结合,制订下列职业病等级鉴定标准,共分成10个等级。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失去功能,其他器官无法替代,有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无法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自理。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医疗依赖,生活可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医疗依赖,生活可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生活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可自理;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可自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8、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二、职业病的法律规定

《职业病预防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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