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了我国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洗钱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反洗钱法》总共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反洗钱监督管理
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反洗钱法》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为:确立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家的反洗钱行政事务。其他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实施预防、监控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对其加强监督管理,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因此,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不仅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履行义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反洗钱调查
为了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四、反洗钱国际合作
为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履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反洗钱法第五章规定了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对反洗钱资料和信息交换以及司法协助作了原则性规定。
五、法律责任
为了惩罚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分别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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