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用流动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辞退或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辞退又不补办手续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由有关部门按扣押的证件数,每证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保证金或抵押金(物值)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4.用人单位发布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招工简章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工,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买卖、伪造证件的,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外,还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阅文件: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1999年4月26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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