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招聘违法,对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劳动合同被判无效
案例一:张先生通过严格的应聘程序,被一家大型企业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一年多后,张先生被公司辞退,理由是他在应聘时用了假文凭。张先生不服,他觉得自己虽然是一个专科生,在应聘时用伪造的一个本科文凭,但实际能力并不差,在试用期间受到领导的多次表扬就是一个明证。让张先生疑惑的是,自己完全能够胜任工作,而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难道就因为用了假文凭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使用假文凭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从该案例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在认为应聘者确实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作出了录用决定。应聘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所以,张先生在应聘过程中的做法是欺诈行为。
因此,当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因使用假文凭而受聘,同时又不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时,可以以合同一开始就无效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如果员工对于单位以假文凭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中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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