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定义
1、劳动合同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以书面的形式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合同是为了双方建立互信合作的前提下将双方的义务及责任明确划分,避免在出现纠纷时无章可依,无理可辩而要求事先签定的,因此合同是包含劳动合同的,也可称之为个别合同;
2、用人单位(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单位申请调解。如用人单位强行不续签,劳动者可要求经济补偿金及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失业证明;
3、工作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是已确立,但是否签定合同是其关键,如无签定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可以申请仲裁获得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月工资的2倍补偿;如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不论公司是否有书面通知),将要按在该公司的累计工龄计算,每工作一年要求上一年度的1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依次类推。
4、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离职,只要提前一个月(30天)写书面申请(辞职报告),批准后可按双方协商的时间离职,不需要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工资不能扣罚及拖欠(按平时的工资制度执行)。
二、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违约金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单位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即使合同有约定也是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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