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的适用范围,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职工和退伍军人,由国家正式分配给原国有企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企业无工作岗位,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尚未终止,对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录用的职工和其他集体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被辞退的职工,愿意申请工作但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坚持企业优先的原则,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帮助和鼓励职工自主就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当按照集体企业民主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在制定下岗再就业计划时,要公布实施办法,提出下岗职工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有条件的集体企业应当设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中心应当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代为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愿意自谋职业并与企业签订协议的,由劳动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根据《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改革的通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办发[1998]9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标准范围内的保障标准,由地方办事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最长保证期为两年。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协议期内应当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余额(指企业主管部门给予的适当补助),社会和财政同级筹集的部分)作为企业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发放给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下岗职工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对企业主管部门、社会集资部门和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筹集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办事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完善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各类集体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社会保障对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广大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职工社会保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按时足额缴纳。集体企业的就业、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将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集体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办法,在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期满后,为集体企业职工提供保险服务,尚未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参加失业保险、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1997〕的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47号)参考文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通知》(民政[1999]22号,199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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