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下岗职工商业企业是如何减税的
时间:2023-05-04 20:24:18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享受税收优惠2005年前,商业批零企业每安置一名下岗工每年减税2000元。

昨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再传利好消息,今后商业批零企业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者,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000元,一直优惠到2005年年底。

昨日,从二七区地税局了解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对商业批零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商业批零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年底以前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可从其企业所得税中每年扣减2000元。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如当年扣减不足的,接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到2005年年底。

据介绍,《补充通知》中规定的商业批零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去年年底所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即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可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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