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但产品未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质量缺陷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产品责任的人身损害包括三个方面: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前一种情形中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产品的生产者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对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分别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损害赔偿形式,但对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中受害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未明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以在诉讼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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